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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市 建 设 监 理 协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XIAME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XCS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从事建设监理(管理)为主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并经厦门市建设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热情为会员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完善建筑市场体系,在政府和会员中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七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华龙大厦2510 ,电话:0592-2227730  邮编:361004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部门督促各会员单位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建设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了解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开展调研,针对我市建设监理行业情况和存在问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对策,制订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等行业规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及行业自律活动,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理行为和监理项目开展各项检查。

三、引导和推动会员单位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促进会员单位的合作与发展,提高监理行业的监理(代建)水平和竞争能力;

四、宣传工程建设有关的科学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工程建设管理各相关专业人员,提高全市建设管理队伍(包括工程质量安全)业务技术素质;

五、组织、协助会员单位培训建设监理人才、管理人才和相关岗位人员;

六、组织国内外监理信息与技术的交流,推广建设监理先进经验,介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七、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咨询,研究解决监理业务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八、开展工程建设安全论证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九、组织《厦门建设监理》等内部资料的编辑和发放,搞好工程监理工作的动态和信息交流;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

十一、强化对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十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及相关部门的购买服务;办理单位、个人资质、资格以及其它许可、审批的初步审核;

十三、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及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经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工程代建、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特邀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从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单位,承认本章程,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五年内无犯罪记录。

二、个人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承认本章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及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1、参加经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厦门市建设局认可的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培训证明,在监理岗位有突出业绩的人员;

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现仍在监理岗位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特邀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的人员(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三、缴交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业务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监督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职业道德;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缴交会费;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提高监理业务水平,遵守监理职业道德守则;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等行业自律规定,服从行业管理,积极响应并落实行业协会的各项倡议、决定,接受协会的检查、指导,积极为协会开展检查、咨询、服务等工作提供各项支持;

九、主动健全单位业务、技术、管理机构,认真组织对外项目机构的检查、指导、监督,自觉维护监理市场秩序,积极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业公约、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标准等行业自律规定、抵制协会倡议或决定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及单位理事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比较有影响的;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遵纪守法,五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无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无正受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结束后未满五年的情况,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基本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对违反本章程、行业自律公约、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标准等行业自律规定、抵制或不执行协会倡议或决定的行为的处理意见(包括通报批评、上报有关部门、警告、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处罚、暂停会员资格、劝退、直至除名等措施);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顾问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以及行业自律公约、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标准等行业自律规定;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主要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适用于秘书长聘任制)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代行第二十八条的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应到人员(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理事或会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并为协会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含人、财物、信息等)支持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七、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及时改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延长期。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活动,提高协会为会员的服务质量;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提议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会长办公室、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五十三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五十七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 五 章  党    建

第六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 六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收取的会员费用于编印刊物及资料;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办公费用;本协会会议经费;旅差费等。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意见执行。



第 七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 八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 九 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1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