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厦 门 市 建 设 监 理 协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XIAME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XCS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从事建设监理(管理)为主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并经厦门市建设局和厦门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热情为会员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完善建筑市场体系,在政府和会员中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华龙大厦2710 ,电话:2227730 邮编:361004,网址:www.xmjlxh.cn,邮箱:xmjlxhcha.163.com。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部门督促各会员单位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了解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开展调研,针对我市建设监理行业情况和存在问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对策,制订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等行业规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及行业自律活动,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理行为和监理项目开展各项检查。 三、引导和推动会员单位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促进会员单位的合作与发展,提高监理行业的监理(代建)水平和竞争能力; 四、宣传工程建设有关的科学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工程建设管理各相关专业人员,提高全市建设管理队伍(包括工程质量安全)业务技术素质; 五、组织、协助会员单位培训建设监理人才、管理人才和相关岗位人员; 六、组织国内外监理信息与技术的交流,推广建设监理先进经验,介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七、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咨询,研究解决监理业务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八、开展本市优秀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及总监理工程师的评选活动; 九、组织《厦门建设监理》等内部资料的编辑和发放,搞好工程监理工作的动态和信息交流;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 十一、强化对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十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及相关部门的购买服务;办理单位、个人资质、资格以及其它许可、审批的初步审核; 十三、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及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其他事项。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经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工程代建、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特邀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从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单位,承认本章程,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承认本章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及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1、参加经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厦门市建设局认可的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培训证明,在监理岗位有突出业绩的人员; 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现仍在监理岗位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特邀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的人员(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缴交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业务学术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监督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职业道德;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缴交会费;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提高监理业务水平,遵守监理职业道德守则;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等行业自律规定,服从行业管理,积极响应并落实行业协会的各项倡议、决定,接受协会的检查、指导,积极为协会开展检查、咨询、服务等工作提供各项支持; 九、主动健全单位业务、技术、管理机构,认真组织对外项目机构的检查、指导、监督,自觉维护监理市场秩序,积极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业公约、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标准等行业自律规定、抵制协会倡议或决定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决定对违反本章程、行业自律公约、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标准等行业自律规定、抵制或不执行协会倡议或决定的行为的处理意见(包括通报批评、上报有关部门、警告、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处罚、暂停会员资格、劝退、直至除名等措施);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顾问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以及行业自律公约、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职业道德标准等行业自律规定;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代行第十八条的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应到人员(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理事或会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并为协会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含人、财物、信息等)支持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及时改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延长期。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活动,提高协会为会员的服务质量;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提议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 六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收取的会员费用于编印刊物及资料;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办公费用;本协会会议经费;旅差费等。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意见执行。 第 七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八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九 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8年10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