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闽政[2015]11号)和《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监理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满两年(从项目开工之日起算)、是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的监理企业,已按时交纳会费的,可以参加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
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维护监理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主要发展指标评价、企业良好行为评价、企业不良行行为评价、市场行为和行业自律评价等四个部分组成,分值分别为50分、25分、15分和10分,总分100分。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总分S计算方式:
S=S1+S2+S3+S4(具体计算详见附表一)。
其中是指企业主要发展指标评价得分;是指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是指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S4是企业市场行为和行业自律行为评价得分。
第九条 主要发展指标评价得分S1是由监理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的税金总额、监理业务收入、资质、注册人员等指标量化评分组成。
第十条 监理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主要是指各级部门对监理企业作出的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市场行为和行业自律是指监理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和行业协会工作中的表现。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S2计算方式。
(一)企业良好行为分为C1--C4档次,具体根据附表二《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认定标准》确定。
(二)企业良好行为的评价得分S2由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获得的C1--C4各档次的得分累加取得。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S3计算方式。
(一)企业不良行为的档次设置
企业不良行为分为P1-P6档次。具体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的通知》(厦建工〔2019〕79号)等有关文件确定。
(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综合评价得分S3根据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获得的P1-P6各档次的次数,分别进行扣分计算得到。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则扣分减半。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和行业自律评价得分S4计算详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 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或政策引导需要,在信用评价周期开始信用评价前,公布信用评价等级分布设置方案,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调整。
信用评价等级分布设置方案包括信用评价等级分布名额或比例
第三章 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的申报
第十五条 在厦门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理企业,应当进行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的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不予进行信用评价。申报时间由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地址、在厦所属区、在厦经营住所、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在厦主要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承接的工程信息等。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主要发展指标、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市场行为和行业自律等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发展指标由监理企业根据我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的数据等来源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企业的良好行为信息,由监理企业根据发文单位的官方网站链接或纸质文件等来源申报。可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纳入评价。
第二十条 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由监理企业根据发文单位的官方网站链接或纸质文件等来源申报。不良行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扣分予以减半。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市场行为和行业自律行为信息,由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根据企业在招投标活动和协会活动中的表现和结果进行确定。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评价实施单位可以对企业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方式。
公示无异议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上公布。
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记载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监理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为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为5年。
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五条 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对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进行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对外公布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条 企业主要发展指标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公示期内的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市场行为和行业自律信息持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三十条 对公示期内的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的次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发现企业有应当记录而未被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重新评定,但不调整其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评定的等级。
第三十二条 生效的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六章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根据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对在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开展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评价周期内,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没有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且纳税总额为零的企业,不参与该评价周期企业信用评价运算,也不评定其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十五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 B,C四个等级。各等级得分分别应达到:A+极(评价得分≥85分)、A级(85>评价得分≥75分)、B级(75>评价得分≥60分)、C级(评价得分<60分)。
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按照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序情况,发布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十六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以及其他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委托人,可根据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考量投标人企业信誉。
第三十七条 监管职能机构可以根据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参加信用综合评价以及信用评价的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监理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报、谎报信息的,一经查实,撤销原信用评价等级,禁止其参加下一周期信用评价,进行公开通报,并上报有关行政机关,建议纳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
第三十九条 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将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年 7月 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附表二《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良好行为认定标准》.rar